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批准依据: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取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1、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2、补偿费率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征费额详见参阅文件。
四、执收单位: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参阅文件:
1、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豫价费字[2000]239号
2、 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3、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取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1、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2、补偿费率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征费额详见参阅文件。
四、执收单位: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参阅文件:
1、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豫价费字[2000]239号
2、 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3、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采矿登记费
一、 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一百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五十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五十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按《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阅文件:
土地复垦费
一、土地复垦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50-2.0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8-1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2、挖沙、取土、采石等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50元收取;下挖两米以上(含两米)每立方米按0.80元收取;采石按每立方米0.50元收取。
3、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耕地按每平方米4.50元收取,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按5元收取。
5、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
6、其它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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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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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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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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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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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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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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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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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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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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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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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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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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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个体因地下采
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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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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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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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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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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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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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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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放粉煤灰、煤矸
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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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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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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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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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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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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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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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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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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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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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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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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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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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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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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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
〔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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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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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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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望天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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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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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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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旱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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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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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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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水浇地、灌溉水
田、菜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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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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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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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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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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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望天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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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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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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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旱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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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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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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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水浇地、灌溉水
田、菜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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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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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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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阅文件:
耕地开垦费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
1、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
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其使用比例为:
1、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认,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有造地条件,使用比例:县(市、区)70%,市(地)20%,省10%。
2、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认,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没有造地条件,由市(地)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的,使用比例:市(地)80%,省20%。
三、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
1、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2、新的基本农田的建设;
3、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管理;
4、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5、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参阅文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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