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的规划计划;
4.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6.人事管理信息;
7.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网站: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网址: http://zrzyj.jiaozuo.gov.cn
2. 政务新媒体: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信公众号。
3.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 现场查阅资料:焦作市焦东南路 3188号(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公开时限
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和时限,内容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的《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 申请受理机构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 3188号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5:00-17:30
联系电话:0391-8786211
传真电话:0391-8786222
通讯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 3188号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 454000
电子邮箱: jzszrzyhgh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zrzyj.jiaozuo.gov.cn)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的电子邮箱jzszrzyhghj@163.co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详细内容见附件。
(五)补正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