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文件规定,基准地价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宗地评估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时不能作为依据使用。
我市执行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焦政文〔2019〕5号),明确成果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估价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截至2024年1月1日,该基准地价成果自其估价基准日起算已届满6年。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2日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焦政文〔2019〕5号)所包含的焦作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失效。
失效后,该基准地价成果:
一、不得作为宗地评估中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依据;
二、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的依据;
三、不再具备现行有效的基准地价效力。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土地评估、确定土地供应底价等涉及基准地价使用的业务时,请注意遵循上述规定,避免使用已失效的基准地价成果。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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