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市区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失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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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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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文件规定,基准地价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宗地评估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时不能作为依据使用。

我市执行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焦政文〔20195号),明确成果自201931日起执行,其估价基准日为201811日。截至202411日,该基准地价成果自其估价基准日起算已届满6年。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文件要求,自202412日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焦政文〔20195号)所包含的焦作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失效。

失效后,该基准地价成果:

一、不得作为宗地评估中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依据;

二、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的依据;

三、不再具备现行有效的基准地价效力。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土地评估、确定土地供应底价等涉及基准地价使用的业务时,请注意遵循上述规定,避免使用已失效的基准地价成果。

特此公告。

2025714日  


责任编辑:侯海燕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