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豫自然资发〔2022〕46号
作者: 薛朝莹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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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豫自然资发〔202246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强化稳经济促增长土地要素保障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等部委相继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 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进一步明确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各地应加快完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将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近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保障,对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报批用地;对县级以上立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实行规划土地用途调整与用地同步报批。原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与已编制完成的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确定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已编制完成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二、简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在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用地预审、用地审批时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审核意见,无需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工作;不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时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合允许占用情形的审核意见,用地审批时由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与用地报件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其中,同时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需符合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规定;已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唯一性论证,且占用自然保护地范围包含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可不再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工作。

三、优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积极对接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主动提供用地政策咨询服务,引导项目依据规划选址,科学拟定比选方案,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科学统筹用地空间,扎实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基础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分析,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水平先进性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等,作为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的相关审查依据。已通过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重复进行相关论证及评价。

四、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改革措施。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的规定,无需预审的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仅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无需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再行提交。用地预审批复后,用地规模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且区位未变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不再重复审查;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重点对新增用地部分进行审查。

五、统筹使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使用“增存挂钩”核算计划、灾后恢复重建和农村村民住宅等专项计划,分类型分项目进行计划指标保障。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要全部列入省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清单,最大限度争取使用国家配置计划指标;对非单选类的“全面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稳住经济大盘项目”、“三个一批”项目、省重点项目优先使用市县“增存挂钩”核算计划,不足部分先行由省级统筹保障。

六、用好分期分段报批和用地审批调整政策。与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对接,科学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分期建设内容;在不改变项目原审批权限报批的前提下,结合用地报批组卷进度,指导项目依法分期分段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和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各地应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调整线路,尽量压缩用地调整规模。

七、拓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路径。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稳妥地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二调”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地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急需动工建设的省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工程,市县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可申请借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八、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所在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稳定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采取有偿方式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九、提高重大项目供地效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的同时,各地可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供地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无需建设单位再次申请。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重点项目,用足用活国家和省一揽子建设用地要素保障政策措施,逐一制定保障方案,明确措施路径,确保不因土地问题影响项目开工建设,确保经得起审计、督查等各方监督。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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