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
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
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
为落实《河南省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扎实开展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加快推进各类项目建设,进一步精准扩大有效投资,有力支撑经济企稳回升,制定以下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
一、对于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要即审即办。短时间内难以到达要求的,可以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落实签约条件。通过承诺函或者容缺办理方式达到签约、开工条件的,可在项目开工前按承诺及时补充完善。
二、对于立项、报建阶段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实行分阶段并联办理,可以灵活将“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容缺办理”“联合审验”等审批服务新模式融合嵌入,进一步压减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政府审批、公共服务等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帮办”“代办”模式,以最优服务保障项目最快开工。
三、探索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三同步”。土地成交后,企业可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证明材料,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省政府用地审批权限的桥梁、隧道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后,可由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容缺办理用地审批。
四、对交通、水利、能源、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以及计划年内开工且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民生类项目,给予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即报即配、随报随批。对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采用“承诺制+标准地”模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努力做到熟地等项目、拿地即开工。
五、在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前提下,给予环境管控豁免,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路、铁路、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水利、油气管线等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对位于同一省辖市的公路、管线、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实施打捆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和保供煤矿项目的环评审批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实施精准保障;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的,可由地方政府出具项目开工前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函,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予以并联审批。
六、对经过国家审核通过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项目,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风险防控模式,加强银企对接,灵活采取组建银团、优化流程等有效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对高质量项目的评审、签约和贷款资金投放。
七、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银行机构安排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地方政府有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的,可不纳入地方隐性债务问责范围。
八、各级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改革创新举措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工作,但因事后项目建设中出现问题面临追责时,为抢抓政策机遇、简化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放管服效”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当追究责任。
九、本政策是针对加快推进实施稳经济重要项目集中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政策安排,各地、省有关单位可据此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各类项目建设。要建立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在事后评价时不以新政策溯及既往,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对依法依规、勤勉尽责但由于难以预料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实际效果不理想或出现误差的干部予以宽容,充分调动各方抓项目扩投资、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地、省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协调联动,协同发力,抢抓政策窗口期、年底关键时期,奋战四季度,决战全年红,全力推进各类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投产,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稳住经济大盘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