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业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 |
征收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注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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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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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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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焦发改价管[2010]430号 |
建设单位和个人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的按每平方米70元征收,低于2.2米的按35元征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市人防办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需修建、翻建并经规划部门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民宅,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钢体结构的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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