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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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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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焦作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产业转型,依法规范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保护北山生态环境,打造焦作美丽后花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北山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北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新上建设项目应遵守“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北山条例》中划定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所有符合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报备,是指沿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到市北山办登记报备;市北山办对报备的建设项目向相关县(市)区政府下达报备告知书,并适时公示建设项目报备情况。

国家、省、市确定的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县(市)区政府对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向市北山办登记报备

沿山县(市)区政府对报备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市、县(市)区北山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报备的建设项目依法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施工,严禁借项目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申请登记报备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报备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资料;

(三)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涉及矿产资源产出的,应提供勘查设计报告、矿产资源招拍挂确认书和矿产品处置方案等。

第七条 项目报备有效期2年,在报备手续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登记报备

第八条 沿山县(市)区政府应每月向市北山办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完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九条 未经报备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北山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29日发布实施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等五项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56号)中的《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投资项目联席会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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