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局门户网站等三种渠道向市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办理程序:
(一)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办公室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
(二)按照《办法》第18条规定,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要件不全、无法受理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局办公室填写《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交主办科室办理。
(三)主办科室按照本《办法》第18条规定,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协助主办科室征求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
(四)主办科室对提交的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向申请人进行邮寄或送达。
第三条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
(三)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用途;
(五)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第四条 对申请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收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国土资源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规定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等等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原则上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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