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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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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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信息,提高国土资源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7〕111号)要求,现就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为保障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依法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局成立国土资源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钟会学
副组长:薛东来
成员:张铁鹰、徐明新、崔峰、杨战生、王卫民。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
(二)研究制定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法、渠道;
(三)研究重大的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事项;
(四)研究处理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及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
(五)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情况。
下设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主任:薛东来
成员:贾江舟、杨健、李海军、刘静、李玉龙、周枫、张宇宏、杨黎、靳小婷、魏以鸣、刘志华、李铁柱、沈壮德、刘宝玲、张本长、方潮、朱方方、齐文玲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三)承办发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相关事项;
(四)存储、更新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
(五)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年度公开报告。
二、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国土资源信息,主要是指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开主要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国土资源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3、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4、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5、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6、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7、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和办理情况;
10、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11、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1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13、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14、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15、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6、国土资源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人员考录等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国土资源信息。
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国土资源信息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公开发布的国土资源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时限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的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应按下列程序发布:
1、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公开信息的内容;
2、主管领导审核;
3、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重大事项需经领导小组研究;
4、编制(修订)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5、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公开发布。
主动公开国土资源信息,主要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电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开信息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方式公开。
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应自该国土资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应按下列程序发布:
1、填写公开国土资源信息申请。若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
2、审查申请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受理申请的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公开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答复申请人国土资源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正常业务信息的,应即时答复;认为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报请主管领导签批。
依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主要通过口头告知,也可采用书面形式(信件、邮件)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在收到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报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记录、留存并报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对依申请提供的国土资源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能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国土资源信息。
四、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要严格落实公开程序和审查的程序,违法违规公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在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国土资源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建立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国土资源信息的投诉,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内容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法违规公开国土资源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国土资源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将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定期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对应公开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公开的,记入绩效评估结果;群众意见较大的,对单位绩效考评造成影响的,科室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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