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焦作市公安局:
你单位《关于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收悉,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预审,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器,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已经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发改投资〔2008〕512号文件批复。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二、项目拟选址于修武县高村乡,东临中原路、南邻蒋沟河,西邻高村乡良种场,北邻黄河路。拟总占地面积约为8.0000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项目拟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武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了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举行了规划调整听证会。我局认为项目选址适宜,规划调整方案可行。
四、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原则的要求,你单位已将开垦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估算,并委托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补充耕地,且双方签订协议,并出具了交纳耕地开垦费的承诺书。
五、希望你单位抓紧前期立项工作,该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综上所述,同意该建设项目用地通过预审。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