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4]7号)关于“除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各项航运规费和中央规定的规费外,取消省、市两级对县(市)非税收入分成”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农业部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部门绿化费、国土资源部门耕地开垦费、水利部门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两级对县(市)收入分成,收费收入全部留于县(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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