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政许可业务进行审核。
(二)工作流程
(三)报件材料
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原件
1份);
2、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1份);
3、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1份);
4、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各
1份)或土地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1份);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1份);
7、新建工业项目还需要提供环保评估报告或环保部门意见(复印件
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委托他人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
1份,附权属证书复件1份);
11、土地勘测定界图(四邻盖章、原件
1份、白图);
12、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
A4图幅、带坐标、原件4份、白图)、转让后符合划拨条件的提供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A4图幅、带坐标、原件4份、白图);
13、新建项目需提供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
1份、白图);
14、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两家公司评估、原件各
1份);
15、国土分局审查意见及现场踏看表(原件各
1份);
16、转让共有的土地时,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意见(原件
1份);
17、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提供已完成开发投资额度的资金证明材料、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需提供开发程度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1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份);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和国土分局核对章;所有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扫描文档一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9号公布];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
[2006]114号)。
(七)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科(国土窗口):3568440;利用科:878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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