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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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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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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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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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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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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