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对本行政辖区内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转让、租赁行政许可业务进行审核、审批。
(二)工作流程

(三)报件材料
1
新设采矿权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1份);
2、采矿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协议书(原件各
1份,);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各
1份,加盖图纸编制资质单位公章);
4、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
1份);
5、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及评审备案表(原件
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1份);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
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企业加盖公章;
9、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原件
1份);
10、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
1份);
11、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
1份);
1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1份);
13、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附电子版扫描件
1份;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
2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
1份);
3、最近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1份);
4、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开发利用方案有变化的)(原件
1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企业加盖公章);
6、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附采矿权价值评估备案证明及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1份);
7、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8、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原件
1份);
9、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附电子版扫描件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
3
采矿权变更登记
3.1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
(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原件1份);
(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6)变更矿山名称相关的依据性文件(原件
1份);
(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 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
(
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原件1份);
(
4)矿区范围图、变更前后范围及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白图(原件
1份);
(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原件
1份);
(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1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原件1份);
(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原件
1份);
(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9)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1份)
(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 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 ;
(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
(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原件1份)
(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份)
(
6)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原件1份);
(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8)储量核查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
(
9)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
(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
(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原件1份);
(
5)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份);
(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由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的提交)(原件1份);
(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可选)(原件1份);
(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9)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5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原件1份);
(
5)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原件1份);
(
6)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矿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原件1份);
(除特别注明外,以上提供资料均为原件
1份,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所有资料附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4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1份);
2、经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原件
1份);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原件
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份)。
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特别注明外,以上提供资料均为原件,附扫描件电子版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
5
采矿权转让登记
转让申请人提供: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1份);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6、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1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4)争议解决方式;(5)违约责任。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原件1份);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1份);
10、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原件
1份);
12、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份)。
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2、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1份);
13、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1份;
14、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15、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力、义务的承诺。
(除特别注明外,以上提供资料均为原件,证件执照类的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附扫描件电子版一套。)
6
采矿权租赁经营
1、租赁经营申请书(原件
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价、复印件各
1份);
3、租赁合同(原件
1份)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权利、义务;(2)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的约定;(3)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4)债权、债务及设备等处置方式;(5)合同有效期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矿区范围(原件
1份、白图)
5、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担保协议(复印件
1份)
6、承租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复印件
1份);
7、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租赁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1份),方案中需说明租赁矿区范围内资源开发利用与整体开发利用的关系;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特别注明外,以上提供资料均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核对章;附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四)收费标准
(五)承诺时限
1 新设采矿权登记
1.1、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参照评估额和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缴纳。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0条。
1.2、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新办矿山
500元(大型) 300元(中型) 200元(小型)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1号
2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2.1 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
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1号
2.2 采矿权价款(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参照评估额和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缴纳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0条
3 采矿权转让登记
3.3 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参照评估额和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缴纳。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0条。
3.4 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
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
1992〕251号
40个工作日
(六)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8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7号
);
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
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
);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
8、《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1号];
9、《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暂行办法》[豫地字(
1999)19号]。
(七)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科(国土窗口):3568440;开发科:878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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