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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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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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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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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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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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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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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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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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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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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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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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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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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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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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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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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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焦发改价管[201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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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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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的按每平方米70元征收,低于2.2米的按35元征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市人防办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需修建、翻建并经规划部门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民宅,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钢体结构的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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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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